近日记者在(天津)市供热办了解到,近日随着采暖期临近,在二手房出租和出售的交易过程中,由于采暖费问题发生一些纠纷。市供热办提醒市民,确定租房或购房前,一定要查验清楚该房屋的供热费缴费情况,以免发生纠纷。
据介绍,在近期取暖费收取工作发生供热费纠纷的事例很多,由于取暖费只是固定在一年的供暖前一段时间缴费,所以平时很多人在房产交易或租赁时都会忘记变更供暖手续,而一些房主在卖房时很少主动出具供暖费结清的证明,万一有拖欠供暖费的情况很容易给买方造成麻烦。对此,市供热办有关人员认为,一般情况下原先的取暖费应由原来的房主支付,以后的供暖费则由新的房主承担。因此在买房时一定要了解清楚房屋的有关情况,最好到供暖公司查一下其有无费用拖欠的问题,开出费用结算情况的证明,即便出现纠纷也有证可查。
另据介绍,租用民宅或公寓时,供暖等相关费用大多由出租方缴纳。因为大多数出租方在出租房屋时已经将物业、供暖等费用平均折算到了每月的房租里,所以承租方通常无须单独缴纳此项费用。如果出租方收取的租金里不包含物业、供暖等费用,那么供暖费应由承租方缴纳,但前提条件是租赁双方已经达成了关于“由谁支付供暖费用”的相关协议。
对于新购二手房的供暖费应由谁支付的问题,市供热办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解决:一是原房主将已交的供暖费无偿顺延给购房人;二是买卖双方协商后,由购房人与原房主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这笔费用;三是物业前期的供暖费用,在双方过户完成后、物业交验办理之前由原房主先行支付结算清楚,新供暖季的供暖费用在物业交验办理之后由购房人支付。
市供热办提醒市民,在物业交验的时候,购房者和原房主应将物业供暖结清证明作为附件与合同一起收好,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写明各种费用由谁来承担,不能以口头承诺代替合同上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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