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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6日),从天津市民政局传来好消息,结合明年启动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从明年1月起,本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全面推开,全面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本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四类群体: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城镇特困救助的家庭成员;由试点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救助形式:本市通过财政资金适当补助、社会捐赠资助、医疗机构降低收费标准等多种形式,对本市困难人群进行医疗救助。
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有关负责人介绍, 2006年,本市在南开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宝坻区,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工作。今年1至9月份,5个试点区共有1415人次享受到大病医疗救助,支出救助资金171.8万元,人均救助金额1214元。另有9135人享受到门诊医疗救助,支出救助资金52.9万元。
本市也正在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为保证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能及时住院治疗,切实缓解农村低保户和五保户的就医困难,今年9月份,经过充分的调研和反复的论证,民政、财政、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救助对象为患常见病、慢性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门诊治疗都必须先到乡镇卫生院就诊,每人每年最高可享受60元的门诊救助,具体救助方式由各区县制定。对救助对象为患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肾功能衰竭,突发心、脑血管病,突发上消化道出血,重性精神疾病等大病的,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以及本人身份证,到本区县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享受医前救助金2000元。此外,各区县可根据年终医疗救助资金的结余情况,对患大病的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支出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二次救助。 2004年8月,本市在12个涉农区县全面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农村医疗救助首先帮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医疗救助基金负担救助对象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2007年,共资助42609名救助对象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还可再享受医疗救助。2007年1至9月份,共有785人次享受到医疗救助,共支出211.4万元,人均救助金额26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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