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3日)获悉,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本市所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将获得每年8000元的国家奖学金。
条件:成绩三甲综合突出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包括: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成绩为班级或专业前3名,综合测评突出;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评审:每年一次名单公示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由市教委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经费:按时一次性拨付
本市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每年7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本市。每年8月31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将确定的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各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再由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下达到各高校。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市财政局于每年8月31日前,按照业务隶属关系,拨付国家奖学金经费预算;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监督: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各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国家奖学金管理,要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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