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昨向全市(天津市)商业企业发出提醒函
严惩操纵市场价格、哄抬物价等行为
昨天(21日),市物价局召开商业企业稳定物价保证供应恳谈会,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敦促本市商业企业价格自律、诚信经营。全市40多家大型超市、商场参加了会议。
在恳谈会上,市物价局向全市商业企业发出《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醒函》。提醒经营者在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依法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不能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共同决定商品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违法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等手段,蒙骗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牟取暴利。如不遵守上述规定,将相应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不执行价格规定最高罚40万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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