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经过计量认证合格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不按标准程序检验,伪造变造检验数据和结果……从12月1日起,这些违法违规的检验机构,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这是记者昨天从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我省共有各类检验机构1000余家,广泛分布在化工建材、冶金机械、气象水文、交通运输、环境资源、测绘测量等行业,服务范围覆盖工业、农业、商业、国际贸易等领域,涉及行政管理、司法仲裁、科研商贸等活动。 虽然我省检验市场起步较早,但随着检验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发展,检验市场还存在不少问题。检验市场准入不严、检验服务不够规范、监管力度不大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检验市场的健康发展。部分检验机构为抢占检验市场而忽视了检验质量,甚至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现象还时有发生,行业垄断或地方保护在个别领域较为严重。 《条例》对检验的服务资格、能力条件、抽样方法、检验程序、检测记录、检验报告、检验收费等做了明确规定。对检验服务提出了准入要求,规定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的机构,都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其公正性和服务能力进行计量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条例》还加大了对检验违法的责任追究,加重了监管违法行为的责任。特别是对未经计量认证合格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不按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开展检验,伪造变造检验数据和结果,违反监督检验规定等18项违法违规以及未对检验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等7项行政不作为,都逐一界定了法律责任。 其中,对检验机构最高可罚10万元,对个人可罚5万元,3年内不能从事检验服务等,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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