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日前在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条例规定职工应当依法行使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企业应当依法实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企务公开等制度。
职工有权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条例”规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业应当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尚未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应当依法保障职工通过职工民主管理会议(议事会、协商会、恳谈会、联席会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并逐步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应当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市总工会负责全市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
企业重大变动职工有权说话
条例中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权利,包括: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改组、改制等重大问题以及实行企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听取审议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审议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企业改组、改制、破产的职工安置方案;民主评议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评议意见。
私企职工代表大会保障员工福利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民营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民主管理会议行使的权利,包括:听取企业有关生产经营情况的介绍,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审议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听取企业履行集体合同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介绍,提出意见和建议;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权利。
职工代表受到保护
对在任期内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无正当理由降低劳动报酬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补发应得的劳动报酬;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并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阻挠职工、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或者进行打击报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