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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参团少游两处景点,赔偿数额按《合同法》标谁认定,不再适用国家旅游局的试行标准 本报讯据《法制日报》报道:上海市黄埔区法院近日判决一家旅行社赔偿游客经济损失2400元。这是在上海众多旅游消费争议中,游客首次要求违约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补游遗漏景点。 游客告旅行社要求补游 4月23日,上海市民马骋与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合同明确约定,马骋携带儿子参加“五一”期间春秋旅行社组织的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的五天四夜游,包含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 5月3日,游完龙门石窟,导游指向对岸的青山对游客说,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我们不游了,大家就在这里远眺一下吧。马骋提醒导游,擅自取消景点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游客也提出了异议,但导游不予理睬。 回沪后,5月8日,马骋到春秋旅行社进行交涉。旅行社按照国家旅游局1997年发布实施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有关规定,答应退还他未游览的景点门票80元,并赔偿同额违约金80元,同时退还导游费10元,加上赔偿他儿子的费用,共赔偿280元。马骋不同意,提出要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履行的部分,另外安排在长假期间补游这两个遗漏的景点。 由于协商未果,马骋把春秋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安排自己和儿子在法定长假期间对遗漏的两个景点予以“补游”,并负担相关费用。 法院判旅行社赔偿补游费 8月22日上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补游”案。 被告春秋旅行社的代理人辩称,当时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向全团游客“指了”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的方位,确实没有带旅客到景点实地游览,但全团游客回到上海后,他们和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就算履行完毕,故谈不上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说法。 原告马骋及其委托代理人反驳说,旅游合同约定的并不是对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进行“远眺”,所以,没有游览过这两个景点是事实。 被告代理人又称,原告提“补游”的要求是不合理的。退一步讲,就算因没有游览这两个景点,最多也只是赔偿,不可能带游客重新去玩一次。如果确实需要赔偿,也只能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马骋和律师认为,既然被告承认这两处景点没有带原告前去游览,那么,原告要求补游就应该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以退还门票作为解决方法,赔偿数额过低,根本无法起到处罚旅行社的作用。 在本案适用法律问题上,被告坚持认为,目前“试行标准”是旅游行业唯一在试行的行政法规,应按此标准执行。马骋和律师强调,本案适用的只能是《合同法》,因为“试行标准”试行在前,《合同法》制定在后。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就马骋父子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所签订的协议中,对于旅游费用、时间、主要浏览景点及交通、食宿、导游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明确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为主要浏览景点。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当按合同中约定的景点组织消费者逐一游览,旅行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月22日,黄浦区法院判决春秋旅行社赔偿马先生父子经济损失2400元。 “补游案”明确适用《合同法》 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律师表示,此案判决有两点积极意义:一是明确适用《合同法》,而没有适用国家旅游局的赔偿试行标准;二是判决的赔偿数额也是按照“继续履约”的思路确定的,2400元实际上是根据原协议约定的机票、住宿、门票等价格组合而成。 他还认为,国家旅游局的“试行标准”试行了10年,早已脱离市场实际,存在许多立法缺陷。国务院办公厅今年2月25日印发通知,全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试行标准”属于此次清理的范围。 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李克杰认为,现行的“试行标准”根本无法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达不到惩戒违约旅行社的目的。 (责任编辑:车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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