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莹)不幸患上病毒性乙肝(重型中期)大病一场,虽然此前已经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谁知却被保险公司以其病情不符合同约定为由拒赔。今天上午,李先生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西城法院对簿公堂,要求保险公司赔付4万元保险金。此案再次引起了对重大疾病保险“只保死不保病”的非议。 重型乙肝被重症险拒赔 2003年,李先生与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签订了“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2005年9月,他因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入院治疗,出院诊断为“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重型(中期)”。李先生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赔付,但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的病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而拒绝赔付。 记者在这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看到,关于肝炎的约定是:“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亚广泛至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并具有以下四项诊断:1、肝脏急速萎缩;2、坏死区域含盖整个肝叶,只存留原网状结构;3、肝功能检验急速异常的退化;4、黄疸迅速加深。”也就是说,投保人的病情必须四项条件都符合才能获得赔付。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仍然坚持自己的拒赔理由,认为超声检查显示李先生患病后肝脏没有萎缩反而增大,而他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符合4个赔付条件。 投保人指责重症险太苛刻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一种重大疾病的表现形式很多,像李先生这样两次病危的病人不可能进行穿刺等检查肝脏坏死、萎缩情况,而其病情已经符合急性重症肝炎的标准,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对疾病的医学标准而不是保险合同标准进行赔付。 而保险公司代理人称:“重大疾病不同于一般的疾病概念。比如合同约定的暴发性肝炎在肝炎疾病中的概率只有0.5%。不是什么疾病都能符合标准的。保险公司拒赔符合约定。” “保险公司的条款太苛刻。真要是完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病人肯定死了。这不是投保重症险的初衷。”李先生的代理人对重症险提出异议。 保险需依靠行业监管 事实上,重大疾病保险“只保死不保病”的争议由来已久。 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记华律师表示,保险都不是万能的,追求利益、最大限度少赔、规避风险才是保险公司的希望。有些保险看似保了很多责任,事实上理赔条件很难具备,是“保没风险”。不过从法律上来讲,在对合同条款出现争议时,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是原则,但还要看条款设立是否存在陷阱。对重大疾病保险而言,普通医学标准应该是赔付的重要标准。 李律师说,像重症险等大多保险条款,老百姓根本看不懂。有些保险合同还免不了设置些陷阱。因此需要依靠行业协会、消协等组织进行监管、监督。“当然,这里面还有保险公司的诚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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