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适用新罪名案宣判
“知赃买赃”者被判拘役
昨(5)日上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首次使用修改后的罪名,以被告人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06年10月29日2时许,宁河县七里海南涧沽乡冯庄子村农民付某某雇用一辆福田牌货运汽车,在铁路陈塘支线九公里北草坝一侧路基下,明知其收购的焦炭系卖炭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在交易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焦炭4260公斤。
相关链接2007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取消“窝赃、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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