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合同中开工、竣工期限,规范土地出让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气候条件、工程项目承包施工技术等因素,市国土房管局就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工、竣工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
通知同时对竣工期限作出了规定: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包括1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期限为3年;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结合实际建设工程量,可适当延长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过2年。对于非住宅类项目: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内(包括3万平方米),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期限为2年;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内(包括8万平方米),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期限为3年;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包括10万平方米),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期限为4年;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一般分期实施建设,按照建设部相关数据,结合实际建设工程量,可适当延长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过2年。如果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工艺、建筑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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