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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职工利益代表的工会领导,在为职工维权的时候,却经常遭遇身份尴尬的局面,因为自己本身也是单位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代表着企业的利益。今后,这种情况在广州将得到改变。
广州市日前通过的《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不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有效避免了现实中存在的兼职主席职责冲突问题。
据悉,广州大量非公有制企业近年来都组建了工会,但其中50%以上的工会主要负责人是由行政管理负责人兼任的,职工维权势必出现尴尬局面。“如果行政负责人被选上,就得辞去已经担任的经营管理负责人职务。”广州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说。
《办法》明确规定,单位单方面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意见。《办法》还明确了当用人单位试图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时,法规对工会主席、副主席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
据悉,《办法》在经过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后就可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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