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地税局发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从明年1月1日起,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300元的部分将被计入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采用补贴或其他形式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将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