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负责押运工作的护卫员为谋取利益监守自盗,在履行职务时趁运钞车内无人之机,窃取现金10万元。天津市河西区法院经审理,日前,以盗窃罪判处该护卫员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4万元。
22岁的郝某原系本市一家护卫押运公司的护卫员。今年8月22日10时30分许,郝某与同事及本市某银行的业务员随运钞车来到坐落于河西区永安道的一家银行办理收款业务。其间,郝某趁同车押运人员与银行业务员均进入银行,运钞车内无人之机,将车内保险柜中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窃走。作案后,郝某将窃得现金转移到河西区永安道上一家汽车专卖店旁的草丛内藏匿。次日,公安机关即将郝某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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