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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铁饭碗”误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洪水猛兽
《劳动合同法》通过后,信春鹰一个在建筑公司当老总的学生打电话给她,焦虑地说:“信老师,这个法律弄得我们现在好痛苦,企业好端端的日子被这个法律打破了,感觉《劳动合同法》特别复杂,现在我们每天都在考虑这个合同怎么订,跟谁订。怎么办才好?”
信春鹰给他开出的药方是:“你慢慢就会习惯,习惯了你会觉得很好,因为实际上这部法律对企业也是有利的,没有加重企业负担。”
让很多企业老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陷入焦虑之中的,即是《劳动合同法》中第十四条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正是这一法条,有企业主把它看做是“洪水猛兽”,认为会僵化企业用工制度,更有人认为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大锅饭”回来了,于是纷纷采取规避法律的各种手段与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还有的企业为逃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从中介招聘人员,更有甚者,有的将企业注销后,再重新招用员工。
信春鹰认为,企业的种种规避行为,是对《劳动合同法》莫大的误读。“打破‘铁饭碗''是我们国家市场经济改革的最大成就之一,企业活力是国家经济活力的发动机与支柱,作为国家的立法机关怎么会扼杀企业的活力?!”
专家解释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定情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能够解除。
“一个员工在这个企业达到了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说明企业对这名员工的认可和肯定,也证明员工对企业具有忠诚度,无固定期限合同有利于维护一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双方都有好处。”信春鹰说,如果仅仅考虑员工年龄大了就甩掉,不承担社会义务,这种做法企业在道义上失了分,说明企业没有社会责任感,是一种短视行为。
事实上,要不要对劳动者与企业进行平衡保护、如何平衡保护,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中争议最大的热点之一。
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对立法宗旨的表述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最终表决通过时确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固然很重要,但作为一部法律,还是应该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无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伤及用人单位的利益,最后也会伤及劳动者的利益。
有评论称,这一立法原则变化显示出立法机关回应、吸纳各种不同意见所采取的平衡之道,使这部法律对劳资双方更具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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