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丽江讯昨天,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对震惊全国的“吉林导游丽江砍人事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前一次休庭的原因在于,各方对被告人徐敏超作案时精神状况存在争议,于是便由被告申请和法院委托,重新做了一次鉴定。然而,第二份认为被告患有“旅行性精神病”的鉴定报告受到了更为强烈的质疑,法庭上辩论激烈。最后,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本案审判长的副院长李建华宣布,由于案情重大,将在上报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日作出一审判决。 第二次鉴定 徐敏超患有精神病 “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昨天上午9时整,在玉龙县人民法院第一号审判大法庭内,已经中断近3个月的“吉林导游丽江砍人事件”的法庭审理重新开始。在两名法警押送下进入法庭的被告人徐敏超神情有些恍惚,不停地向旁听席张望。 开庭伊始,一名法官就全文宣读了 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做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书》。这份长达十页的鉴定书分析:“被鉴定人徐敏超案发时,患有短暂的精神障碍,具体表明为起病急骤,冲动行为突然发生,伤害对象缺乏指向性,没有明确的目的和动机,而又能恢复良好。”鉴定结论为:徐敏超作案时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评定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官质疑“最权威鉴定” 据称,做出该鉴定的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系我国最权威的医疗司法鉴定机构之一。但是,这个鉴定结论遭到了公诉方的强烈质疑。 担任公诉人的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马秋玉提出了质疑,认为鉴定书所引用和依据的材料不客观、不完整,如实际上徐敏超并没有疯,堪称“从容不迫”地在砍人;徐归案曾供称在逃跑并被追赶的途中,是因为有警察用手枪指着他,他才放弃抵抗的,这说明作案时他有着非常清醒的意识和判断能力;他还曾经坦白说自己是对社会不满,想报复社会,并且自己的所作所为已经失去了人性。庭上的辩论另一大焦点是该案的定性之争:被告所构成的罪名,究竟是公诉书所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公诉方坚持其观点,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重处罚。辩护人李春光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应该以故意伤害罪来处理此案。 被告人说会全力赔偿 审理中,徐敏超对于自己被指控的罪名全部承认,同时还多次反反复复地为自己求情:“只要我能出去,我愿意卖肾、卖眼角膜、卖骨髓来对他们(指案中受害人)进行赔偿,付出任何代价我都会赔。我犯了法,给我什么样的惩罚我都接受。我愿意用我有限的生命来回报社会,同时洗清我个人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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