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三位作者只对“五羊雕塑”享有署名权,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归广州市人民政府,所以,商家使用“五羊”形象,并没有对作者构成侵权。
昨日上午,广受关注的“五羊雕塑侵权纠纷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作品署名权由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三作者享有;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享有;驳回三原告要求家乐福等三个单位赔偿近6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5年,作为广州市标志的五羊雕塑突然掀起著作权纠纷。一份“五羊雕塑有着巨大商业价值”的商标检测报告,引发广州雕塑院以及广大市民对五羊雕塑姓“公”还是姓“私”的激烈争论。
广州雕塑院及三位创作者决定大举维权,100多封律师函铺天盖地涌向使用五羊形象“涉嫌侵权”的广州多家企业。家乐福超市因使用印有五羊雕塑的宣传画,首当其冲被广州雕塑院告至广州中院,被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对3名作者赔偿3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并支付原告律师费2万多元等要求。
随后,广州市正佳旅行社有限公司及纶章公司也被起诉,分别被索赔21万和8万元经济损失,以及各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今年9月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突然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认为五羊雕塑从制作到维护和推广知名度,都是政府的功劳,为了让各方平息纠纷,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由广州市政府享有是最合适的。
市政府半途“杀出”,让这个家喻户晓的雕塑归属更引人关注。
昨日的一审判决也全面支持了市政府的意见。既然原告人只享有署名权,则三名被告只可能侵犯其署名权。但家乐福虽然没有在装饰画上指明“五羊石像”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但这是受使用方式限制,同时也不会使社会公众对“五羊石像”的作品名称及作者姓名等信息产生歧义;基于同样的理由,另外两名被告也不适宜将作者的姓名直接在该商品上标明,这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据此,法院全部驳回原告尹小艾、尹卫岗(尹积昌的继承人)、陈本宗、孔繁伟和广州雕塑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没有政府支持,个人雕不成“五羊”
政府提出创作意图
“五羊石像”雕塑作品创作完成于1960年。当时的市长朱光向广州雕塑工作室提出:要将五羊传说创作成具有图腾和象征意义的城市雕塑,并且在创作过程中进行了实际的指导和审查。
政府组织创作过程
广州雕塑工作室的三位员工尹积昌、陈本宗和孔繁伟的创作过程中始终是在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的前身)的内设工作部门——文化局的领导和组织下进行的,并非商业性的创作活动。
政府承担作品推广
“五羊石像”雕塑完成后,也是由政府决定陈列在越秀公园。直至今日,“五羊石像”雕塑作品都是由市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维护、财政拨款对石像进行修葺和对放置石像的地方建造绿化等。多年来,广州市人民政府对“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的宣传、管理、维护与开发,提升了“五羊石像”的整体价值,使其成为广州城市标志。
同时作为原告广州雕塑院在《关于“五羊石像”的创作说明》中也明确承认“五羊石像是特殊的职务作品,作品的署名权归我院职工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但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广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提供创作条件
广州雕塑工作室则是广州市文化局设立的隶属于文化局的企业单位(1963年由企业改为事业单位),该室的建制、经费以及工作人员的定级等事项,均由广州市文化局等单位负责。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经济是计划经济体制,在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如此大型的城市雕塑工程由于工程量与资金需求量大,创作场地、经费等条件必须由政府提供支持,因此,没有政府的组织主持,如此大型的城市雕塑仅凭个人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