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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近日发出《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的通知》,规定:对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等活动或固定设施占用道路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不含客运、货运)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含废弃机动车、废弃非机动车)依法采取暂扣措施。
凡是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没有在指定地点、没有按照准许时间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利用住宅门、窗、庭院进行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对没有经许可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尺寸的,由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桥梁、管线、城市雕塑以及其他各类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和建筑物外立面改变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临时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没有按照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因特殊情况在住宅和非住宅(含第五立面)上,以及在阳台、露台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安装其他设备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规划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建设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规划设计要求,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通过后,连同相关设计方案,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对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但没有按照行政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任何部门不得对未经许可的占地、占道行为收取费用。因违规收费形成占道事实的,由收费部门负责清除和恢复原状,并退还已收费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各自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以便于市民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询。应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要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日内,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理,同时出具认定违法行为所需要的书面证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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