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锅得缸”“中国驰名品牌”标志状告超市索赔
法院:标志是否合法 应由行政部门认定
家住唐山市的老许,以“锅得缸酒”上的标志存在问题为由,将销售该酒的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一。但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2007年9月24日,原告老许在被告所属的海光寺超市,花13元钱购买了38度“锅得缸酒”一瓶。老许将此酒饮用完毕后,认为该酒的外包装标的“中国驰名品牌”是伪造的标志,超市出售该酒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剥夺了他的知情权、选择权,对他构成欺诈。于是,他将超市的上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
老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说,“中国驰名品牌”评选是将国家认可的“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嫁接在一起的骗局,是伪造的标志。该代理人表示,超市对老许构成欺诈。
而被告却表示,被告作为零售商并未以任何形式对该酒做过广告宣传。在销售过程中,也并不存在任何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被告销售的“锅得缸酒”经质量检测机构检验,质量合格。被告在销售时审查了该酒的质量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无质量问题,故被告未对原告实施任何欺诈行为。
原告称,“锅得缸酒”带有“中国驰名品牌”标志违反法律,被告销售该酒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标志的产生和使用是否违法、销售带有该标志的产品是否应当受到处罚,应由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行政机关进行认定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欺诈行为的构成应以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以故意陈述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为要件。原告从被告处所购的商品属于检验合格的产品,产品的名称、品质和质量并不存在瑕疵。被告已举证证明其所销售涉案产品时尽到了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故对被告抗辩主张予以采信。
原告虽主张受被告欺诈而购买商品,但并未能举出被告以故意陈述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欺骗原告的证据。另“中国驰名品牌”标志是否为伪造的认定系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界定。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界定前,销售该产品是否属于欺诈行为,尚不能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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