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平顶山讯 (首席记者 牛仲寒 通讯员 马珂) 原郑煤集团副总经理王志勤在担任该集团下属矿长期间,采取从公共账户中侵吞公款、私自收取承包押金、倒卖公家轿车等多种手段,共贪污受贿95万多元,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但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记者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昨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维持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王志勤1999年12月至2003年1月任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煤集团)超化煤矿矿长,2003年1月任郑煤集团副总经理(副厅级)。原审法院认为,王志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利用职权,侵吞公款63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遂作出上述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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