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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是《党纪处分条例》的必要补充和完善
问:《解释》是中央纪委第一次就某一特定领域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党纪处分条例》作出具体规定,是对《党纪处分条例》的进一步细化。请说明《解释》与《党纪处分条例》和《暂行规定》之间的关系。
答:尽管《党纪处分条例》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其处分已有规定,但作为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党纪处分条例》不可能对所有违纪行为一一罗列,往往采取概括的方式予以涵盖,规定比较原则。《解释》严格在《党纪处分条例》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行为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使它更具有操作性。《解释》是《党纪处分条例》的必要补充和完善,与《党纪处分条例》具有同等效力。
《解释》是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暂行规定》是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政纪处分规定。二者相辅相成,构成纪律处分的有机整体。因此,《解释》与《暂行规定》在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其违纪构成上基本是一致的。
《解释》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在《暂行规定》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当然,《解释》作为党内法规,不同于部门规章,因此,两者在适用对象上有较大的差别。《暂行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及参照执行人员。《解释》的适用对象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党组织负责人”、“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中的党员、“其他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在适用对象的范围上,《解释》比《暂行规定》的违纪主体更加广泛,在更大范围内突出了对安全生产的责任。
同时,《解释》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细化,对于《党纪处分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的,《解释》也没有再作重复表述,这样,就使《解释》规定的内容与《暂行规定》的内容又不完全一致。
通过对《条例》进行解释的方式完全可以解决现有问题
问:为什么以“解释”的形式而不是以“规定”的形式来制定安全生产方面违纪行为党纪处分法规?
答:之所以采用“解释”的形式对《党纪处分条例》进行细化,一是《党纪处分条例》赋予了中央纪委对《党纪处分条例》的解释权。《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这是中央纪委对《党纪处分条例》进行解释的法规依据。二是《党纪处分条例》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处理已有原则性规定,如果再制定单项规定不可避免在内容上有重复。三是由中央纪委代中央起草《党纪处分条例》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的程序复杂,需要的时间又比较长,通过对《条例》进行解释的方式完全可以解决现有问题,也比较切实可行。
由于是第一次就某一特定领域违纪行为如何适用《党纪处分条例》作出解释性规定,中央纪委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召开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进行审议,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借鉴国家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经验,在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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