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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案”·重审
胡犯故意杀人罪认定证据不足
11月21日,泸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胡登举犯故意杀人罪,除涉及胡的DNA鉴定外,其他证据均属间接证据,且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锁链,认定胡登举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名不能成立。但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距巨大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胡登举有期徒刑4年,对胡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57万余元差额部分财产予以追缴。
“杀妻案”·精彩辩护
控方举证伤痕、血迹证明凶手是胡
胡登举案2年前在泸县法院一审时,控辩双方罪与非罪的法庭雄辩,非常精彩。
法庭上,控方出示几组胡登举杀妻证据:骆国洪深夜打的回家,警方现场勘查,周围没有作案现场,而骆回家后至案发期间死于楼梯间,床上、枕套上两处新鲜血迹经DNA鉴定,系骆死前留下的口鼻之血;高高的烟草公司宿舍围墙无人翻越痕迹,整个宿舍区无凶杀现场痕迹,胡家门窗完好无损,完全可排除第三者入室杀人的可能性。一切证据表明,杀人第一现场锁定胡家(二楼)卧室,第二现场即抛尸场地为楼下楼梯间。尸检证明,骆死于机械性窒息,头部多处软组织伤痕,系软体钝器击打造成。案发后胡登举脸、颈、胸部等40余处抓伤痕迹及右手青肿新伤、骆指甲缝中残留胡的血迹,均证明杀人凶手就是胡,凶器是胡的右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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