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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利用担任公司项目经理主管工程建设的职务便利,在购物及退货过程中侵吞公司财产2.8万元,并向工程承包方索取贿赂10万元。日前,该男子因职务侵占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34岁的尹某原系本市一家公司的员工,自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10月间,被单位任命为新厂房建设工程甲方代表的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工作。2006年9月间,尹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购买镀管、焊管等材料时,要求卖方开具超出实际货款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尹某将公司多支付的1万元货款提走,据为己有。不久,尹某又在购买墨管时故伎重施,侵吞公司财物8000元据为己有。两次得手后,尹某越发猖狂起来,其在向一家塑料厂退回工程剩余的聚氨酯材料时,将该厂支付给其所在公司的1万元货物退款据为己有。案发后,尹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退缴了全部赃款2.8万元,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法院另查明,尹某还曾于2005年9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向承建上述工程的一家公司的职员牛某索取贿赂,后在结算时,尹某取得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转账支票一张,并通过他人兑换为现金,据为己有。
查明事实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尹某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1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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