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大家好,这里是网易访谈室,今天访谈室有几位嘉宾:许霆父亲、林汉明律师、华南理工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法学院教授胡学相 许彩亮:各位网友大家好。 林汉明:大家好。 徐松林:大家好。 主持人:现在的情况是怎样的? 许彩亮:现在开庭结束了,正在上述阶段,现在媒体都报道了,要看情况,我就是等着上诉,希望结果可以得到公正的说法。 主持人:现在为许霆上诉的律师是否告诉您,如果上诉的话,上诉的理由是怎样的? 许彩亮:律师说,这属于民事案件,盗窃罪不成立,不当得利也够不上,现在有问题的,我的意见是,无论是怎样的道理,好象盗窃罪不成立,我现在也看法律书,以前也是不太懂得的,按照道理来说,我认为很简单的事情弄得现在这么复杂,这是生活当中的经验,我认为这件案件中国家的法律制定的很好的,有人说要改法律,我认为是不应该的,但是我孩子的情况够不上法律,264条也够不上那个罪。 主持人:许爸爸的观点是,许霆的辩论律师认为不够上盗窃罪,所以上诉,许爸爸认为孩子没有犯罪,事情究竟是怎样的,将空间交给来到现场的法学精英和律师。 徐律师您认为盗窃罪的定罪是怎样的? 徐松林:我认为这件案不构成盗窃罪,焦点问题有几个,一、行为的定型是不当得利还是盗窃罪,出错的ATM究竟是不是金融机构的。这种行为刑法是否有必要介入。 二、其他可能。盗窃罪有本之的特征,一定是秘密窃取,这件案中,许霆是用自己的工资卡公开合法的取款,卡插入后,卡就被识别,而且是自己的,所以就不存在盗窃。ATM如果是金融机构,银行就要对ATM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如果银行都控制不了,管理不了,怎么还可以认为是金融机构。如果对ATM是否是金融机构有争议,就要解释,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还是有利于公诉方的解释,这就是一个问题,应该有一个基本的理念,当名词概念出现争议的时候,应该有利于被告的解释。 三、案件定性为恶性取款是不当的,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追回不当得利,刑法是迫不得已采用的,如果别的案件可以用民事解决的话,刑法不用干预的,因为公诉和立案侦查是国家的资源,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能使用。 四、如果是普通的人,我们想一下,如果普通的人,出现天上掉馅饼的情况,是否会恶意取款,我相信有不少人活着是多数人做这样的事情,我们怎么认定这样的行为是犯罪,我就先讲这些观点。 说:主持人:下面请胡教授谈一下看法。 胡学相:我看了网友的评论,我的观点是这样的,首先,我认为构成盗窃罪,但是量刑偏重,我国的刑法条文上关于盗窃罪的解释,就是金融机构过错的问题,从十年到十五年之间是存在空档的,刑法上只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下就没有了,之后就是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了,条文上出现了真空。所以出现了问题,这也暴露了立法上的问题,也暴露了法院在量刑时的重要情节没有考虑,金融机构本身有过错,所以量刑的时候要重新的考虑。 为什么构成盗窃罪,刚才徐先生讲了观点“秘密窃取的问题”,我的理解是ATM就是小金库,第一次取的时候是不当得利,不知道ATM是坏的,出现了问题,所以取多了,可以说得夺取,本案涉及到170次,不断的取的话,盗窃行为已经很明显了,主观上有盗窃的行为,所以盗窃定罪没有太大的问题。有的人认为是非法侵占罪,侵占罪跟盗窃罪的不同是侵占罪是先拿到财产之后犯罪占为己有,盗窃罪是现有犯罪动机之后取得财务。 第一种不当得利是取得财产后是属于民事行为,后面不断的取得的行为已经很明确了,超越了这个范围。被告人虽然主观故意,目的就是占有财产,客观来看,在机器出故障的情况下,被告人秘密的取出来,为什么说是秘密的,因为银行不知道的,这种情况下就是秘密的,并不以场所是否公开为主。 还有一个问题,ATM机是金融机构的组成部分,尽管里面的资金是有限的,但是所有权、管理都是属于金融机构的,因此将它视为金融机构是没有问题的。 主持人:胡先生跟徐先生的观点有些认同,也有分歧等下我们再进行讨论。下面听林律师的观点。 林汉明:听了两位专家的观点后,我也讲一下自己的观点,作为案件的情况,我要看完全部的案券才可以发表观点,我就最近媒体报道和网友的讨论发表自己的观点,我的观点跟胡教授有很多的共同点,我个人也人为本案构成了盗窃罪,而且法院的判决从现实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看,法院的判决是找不到不妥的地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什么这么说?胡教授已经说了,许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秘密窃取,而且次数达到了170次,前面的一次是无意的,构成了不当得利,后面的170次是主观故意的,占有了银行不属于自己的钱财,而且次数高达170次,这种情况下已经符合秘密窃取和多次窃取的盗窃犯罪特征,秘密窃取也认可胡教授的观点,并不是在公开场所拿的也是秘密窃取,只要财产所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符合秘密窃取的。 刚才说的ATM是否算金融机构的财产,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刑法246条规定了盗窃金融机构本意不是将银行盗窃了,是指盗窃金融机构里面的财产和钱财,而不是盗窃了金融机构,因此ATM内放的资金都是金融机构的,是属于银行所有的,而且是属于银行监控管理的。从这样的理解可以理解ATM就是金融机构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盗窃金融机构实际上是指盗窃金融机构里面的钱,实际上就是盗窃ATM内的资金。现在对案件讨论得这么热烈,网友和舆论大部分一边的倒向许霆主要是立法上有一些值得商榷的。 .说:例如246条规定的过于严格,没有考虑过现实生活中出现了ATM,而且ATM会出错,所以立法上规定了盗窃金融机构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只有两种选择,无期徒刑和死刑,就没有缓冲的地带,如果在ATM出错引起了被告人犯罪的情况下,法律上对这种情况进行弹性的规定,判处相对轻的罪行,如果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也就是3―10年,如果数额特别巨大一下子就跳到了无期徒刑和死刑,这是立法上存在了缺陷,而且司法解释也是滞后的,认定该案数额特别巨大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有一个关于盗窃犯罪案件的若干司法解释,对数额特别巨大作。 正因为如此,用了以前的数额标准定罪,目前还没有修改,现在说法院判决不公平,现在还是有效的,客观的来看用十年前的标准衡量现在的案件过于苛刻,所以认为太严格了,但是现在法律没有修改。 主持人:现在讨论的是实际和现行的标准,法律应该与时俱进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达到的,从现在案例的本身来看,刚才几位专家的观点有一点分歧,有的认为是盗窃罪,而且是属于金融机构的一部分,徐教授的观点跟大家有所不同,请您跟大家交流一下。 徐松林:我坚持自己的意见,我认为行为本身不构成盗窃罪,他们两位的观点核心是你来取钱银行是不知道的,怎么会不知道的,我将卡插入后就识别了我的身份,既然认为ATM是金融机构的,我将工资卡插入后就知道我是谁,才可以将钱给我,我支持你们的观点,不一定在公开的场合,可以在晚上在ATM上取钱,实际上在晚上寂静无人的时候取前,将钱吐给我就知道我是谁了,所以盗窃的核心观点就是秘密窃取就是财产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取得财产,我在财产主人知道的情况下,将钱给我,而且是识别了我的身份,这就是公开的,每个人在ATM上取钱,虽然前后人不知道,但是ATM知道我是谁,识别了我的身份。 主持人:徐院长的观点就出来了,识别了我的卡,就等于是识别了我的身份,如果承认是金融机构,这样的行为就是公开的行为,而不是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盗窃行为,两位专家的观点是怎样的? 胡学相:刚才徐院长的观点是,前面的我是同意的,ATM识别了取款者的身份,如果不是别身份的话,就不会有后面的动作,识别了身份以后,取款机出错了出现了问题。银行方面在此中是有责任的,被告人将钱拿走了,如果被告人第一次是无辜的,或者是没有过错的,或者是拿走这个钱是不当得利,但是后面不断的取,前一、二次可以原谅的话,后面不断的取,就是主观的故意和行为是很清楚的,不能重复错误,也不可能出现疏忽100多次,还说自己是不知道的。 我刚才一直讲,银行方面是有过错的,一审判决在这方面是没有考虑这一点,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对被告人量刑的时候,要考虑酌轻,刑法也规定了酌定情节,在法定情节不可以减轻的时候,可以酌轻减轻,但是要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一级一级的报从中院到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目前这一条款没有使用,因为手续比较繁杂。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犯罪是没有特赦的。 胡学相:有这样的条款,但是现实中很少使用,因为手续比较复杂。 林汉明:我也坚持胡教授的看法,我认为这件案是属于秘密窃取的犯罪特征,刚才徐先生说了去ATM去拿款的时候就等于是识别了身份,前提是ATM正常的,但是ATM程序出错了,存在漏洞,被告人利用漏洞而且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去利用了金融机构的漏洞,机械的故障占有金融机构的资金,就符合秘密窃取。 林汉明:虽然有摄像机,但是要第二天上班后由专人核对才知道自己的钱不见了,是什么原因少了,机器不是人,坏了以后没有办法识别,我里面的钱是多了还是少了,还是符合需要取钱的数额,被告人利用了机器出现的漏洞,所以行为带有秘密窃取的特征。 主持人:从各位专家的观点许霆的命运跟机器相关,因为机器出现了故障,围绕是否是盗窃罪的定性或者是金融机构是否有过错进行讨论,大家对对方的话不赞同的,可以进行自由讨论。 徐松林:盗窃罪的行为手段一定要秘密窃取,我现在是公开的。因此,在这里定性为盗窃,我认为是不妥当的,完全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我们要认定柜员机是金融机构的,两位认为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是否是金融机构的,要进行解释。当对这一点出现争议没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的时候,法官应该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而不能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解释。 ATM机的法律定位是很重要的,在我看来,ATM机相当于电子营业员,我们假设有一个营业员在柜台取款,脑子出了问题,我将工资卡给他,取多少,他多给我了,我发现他脑子有问题,就第二、三次取款,这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手段是公开的,不构成盗窃,利用了错误,错误的责任不是我造成的,不是我故意破坏你的程序。 胡学相:我对徐先生观点的理解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出错了,之后取钱,将钱取走了,我可以再举另外一个例子,一个仓库看守人如果睡觉了,刚进来的时候,看守员知道你进来了,后来自己睡觉了,你进来了以后,不等于是你可以有资格拿仓库里面的财产,你进来了后在看守睡觉的情况下,拿走了仓库中的东西,同样是属于盗窃,你进来后,不等于是主人同意将钱给你,你利用主人出现的错误将钱拿走,这是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 林汉明:我也同意胡教授的观点,我认为人和机器是没有可比性的,人出现这样的错误是不可能的,出现一、二次是可能的,出现171次,包括之前算不当得利的一次是不可能的,因此人和机器没有可比性的。 林汉明:许霆在此过程中,第一次是无意识的,没有想到天下掉下了大馅饼,后来的馅饼是利用了ATM的错误操作取得资金,构成了主观占有资金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ATM机不需要立法到如此之细,具体到那一部分属于银行的金融机构,毫无疑问ATM就是银行拥有的,属于银行管理的,通过机器为取款人服务的。 林汉明:我认为立法不可能做到这么细,例如ATM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我刚才解释了,盗窃金融机构就等于是盗窃金融机构里面的钱,并不是将金融机构盗窃了。 主持人:除了你们的建议后,网易对此讨论得很热烈,有一些观点没有讨论到,网易新闻跟贴中网友最大的观点是判刑过重,银行的ATM是银行的延伸,储户到银行取款是正当合法的行为,银行有约行为,钱款当面点清出门不认,如果储户拿多了钱,要负责,但是银行给多了,也不能向个人追究的。银行给多了钱,储户不算不当得利。 主持人:网友最后就问,怎样将正当合法的行为符合合同条款的行为说成犯罪,这个跟贴已经很热烈的,几位专家如何认定钱款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 徐松林:我不同意这样的说法,你去取款,银行多给你了,钱款当年点清是应该的,出门不负责,这是银行单方面的责任。 主持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徐松林:不具备的。 主持人:银行说出门不负责是单方面的。 徐松林:是的,多给你了,本来取1000元,之后给了10000元的话,如果法律定性的话就是不当得利,就是没有法律约定作出的约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回来的。多给了,反正是交易行为,你给了多少都可以的,这是一种错误认识,并不是合同。 主持人:不是合同,而是单方面的告示,仅仅是指要点清,出门不负责任,是否相当于解释权归银行所有,是属于霸王条款。 徐松林:这是格式条款,你到了我这里来,一定要消费多少,最低消费是一样的。 林汉明:规定的苛刻是提醒大家要对钱财点清楚,这方面是属于善意的,不要出去后再找银行麻烦,就是要当面点清,也是保障自己的权利,这是属于格式条款,所起的作用是提醒大家要爱护自己的财产,不要给少了,再回头找银行。 徐松林:同样的道理,取了1000元,银行给少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回来。 主持人:是否可以通过刑事的行为要回来的。 徐松林:不行的,这是民事行为的,银行和个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如果出现了错误,通过民事的行为要回来了,刑事不适合。 主持人:银行的权利是对的,但是刑事246条款将银行视为国家金融机构,所以才有无期徒刑的定罪。 徐松林:我国的传统是四大商业银行都是国有银行,视为国家的资产,原来对国家的财产保护的力度是私人财产保护的力度还要高,因为这涉及到国家的传统,1997年的新刑法是延续了这个传统,是否应该这是值得讨论的,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涉及到刑法246条给金融机构定如此高的罪,这是本案之外的问题,涉及到法律规定的是否合理,如果要问这个规定是否合理,从现在来看是过时的不合理的,银行的财产和公民的财产和其他机构的财产都是平等的,是刑法应该提供平等的保护。 主持人:您认为银行、公民及其他的财产是平等应该同等保护的。 徐松林:是的,现在很多的银行都已经进行了改制,已经是股份制银行了。 林汉明:目前的物权法,也突出了一个法律意识,就是保障一切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像徐教授说的,我也赞同的,大家是平等的,不是国家的财产就可以凌驾于私人财产,比你的财产还要贵重的财产,不管是私人财产,还是国有的财产,只要是合法的,就要保护。国家的财产也是这样的,大家的财产就要平等,所以立法上是存在缺陷的,也就引起了本案如此之大的争议,就是偏重了。银行和个人确实是不对等的,因为银行的ATM机拿少了,就很难找到证据,或者是拿到了假款后就很难找回来的,但是拿多了以后,银行有摄像机,而且ATM机有记录,谁拿多了钱银行能够找回来。 胡学相:网友说的告示是针对人而言的,包括人员之间的交易,并不是机器和人之间的告示,在有人的时候,有这样的告示,柜员机上没有这样的告示,机器和人是有所区别的。 主持人:这一条几位专家从自己的角度来说不适合本案。湖南邵阳的网易网友说,ATM机是否是金融机构应该值得商榷,他的理由跟大家的是不同的,许霆是从自己的帐户中取款,并不是从其他人的帐户中取的,银行代保管许霆的帐户出现了问题,他从这个角度理解许霆不构成盗窃罪,大家如何认为的。 徐松林:我是支持不构成盗窃罪的,所以请其他的两位嘉宾谈一下。 林汉明:我认为不能如此片面的看待这个问题,虽然是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但是许霆发现机器出错后,从第二次开始的时候,这种行为已经超越了自己的财产范围,已经侵占到别人的财产或者是银行的财产利益的时候,已经超越了合同的关系,例如我存了1000元,我只能在1000元的范围内存款和取款,实际上超出了这个范围,而且是利用了ATM机器的错误,这个时候不是说合同关系的约定,而是非法占有了其他的财产,故意突显了自己的行为,因此还是属于秘密窃取的。 林汉明:不是说,只是拿自己帐户的钱,自己的行为在ATM出错的情况下,已经多次侵占了银行的利益,后面拿到钱以后,就逃跑了,内心和思想状况也知道是不对的,至于如何不对,因为法律知识有限,说不清楚,但是只有这样不对,因为拿的不是自己的钱,是恶意取得的。 胡学相:这位网友的观点存在错误的,钱是属于所有储户的,银行作为管理者,如果储户的钱被盗或者被拿走的,银行有责任要进行赔偿的。不能说我取的是许霆帐户的钱不是银行的钱,银行负有责任管理的,因此网友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主持人:下面的问题要问徐院长,有网友认为审判了,存在震慑的作用,这是属于惩罚的手段,银行是有责任的,但是许霆存在多次取款的行为,从这个意义来看,判决让别人不再做类似的事情,作为法律专家您认为这种判决是否会起到这样的威慑力。 徐松林:我认为这样的判决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刑法上规定罪责适应,这样的行为判这样的罪,一个人犯了错误,要以终身的自由作为代价,往往会造成反面的作用,我不服,将来等我有机会就要报复这个社会,重刑有的时候适得其反,并不是刑法越重,威慑力越重。重刑有的时候在全社会会形成暴力之情,以暴制暴,现在社会上为什么犯罪这么严重,为什么全社会有暴力之情,我认为跟重刑是有关的,因此我主张轻刑。 主持人:您认为小孩子不怪,父母就打了,打了以后,小孩子就不愿意说话了,有自己的想法了。 徐松林:我们曾经做过这样的调查,有的小孩子屡屡犯罪,我们去了解家庭教育,父母说,这个孩子我教育的很严,打的很重,有的孩子说小时候三岁的时候拿到邻居的东西,就打的鼻子出血,父母说为什么如此严厉的惩罚孩子还要这么做,问题就出在这里,对待孩子要以平等关爱来对待,如果严厉的处罚,孩子就会有逆反心理,父母不在就会有更加严重的行为。 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的界限问题,应该说存在不是很容易区别的问题,我认为这件案行为人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是明确的,不是其他的目的,后来的行为也证明确实要侵占才占,包括拿了钱之后跑了,而不是马上交给银行或者是跟银行联系,或者是停止犯罪,即使有部分钱是多了,不对的,自己将钱退回给银行或者是银行上班的时候,将资金交给银行都是可以的,就不存在犯罪的,从主观和客观分析的话,被告人完全构成盗窃罪的要件,所以定罪的时候,只能根据犯罪构成的条件以及刑法的规定定的,不能根据其他的标准。 主持人:谢谢胡教授的解释,您认为定罪要根据刑法的条文,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看是否可以酌情减轻的情节。 林汉明:我也同意胡教授的观点,构成盗窃罪的,至于说报最高人民法院的可能性是不大的,这个案件在高院二审的结果,我认为维持原判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为什么这么说? 第一,定性是不太可能改变的。 第二,胡教授说的酌轻的理由,案件存在酌轻从重的原因,例如拿到前后跑了一年,公安机关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追捕,这也是从重的原因,恶意取款171次,有一次是不算的,次数和数额是巨大的,盗窃罪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是次数多都构成从的情节,我现在了解款还没有退出来,已经挥霍一空,所以都是从重的,因此法院这样判决,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是没有错误的,要不无期徒刑,要不死刑。选择无期徒刑相对是从轻的,因为这两个定罪无期徒刑是从轻的。 主持人:您认为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大的,如果到最高人民法院酌情的可能性也是不大的。谢谢三位专家,现在许爸爸听完了以后心情怎样? 许彩亮:我心情不沉重的,法律是没有问题的。我从开始就不认可是盗窃罪,不管问了多少人和律师,也咨询了很多的专家,都认为是盗窃罪,我认为焦点错在那里。别说我是不懂得法律的,认为盗窃罪的,现在有这么多的议论,如果是盗窃罪就不应该轻判,现在定了盗窃罪,只要数额巨大,就不是轻判,因为这样的话就会给社会带来危害,我认为定性是错误的,应该是民事行为的。 主持人:现在几位专家说了情况,如果定性改变的话,还可以改变,您现在有怎样的打算。 许彩亮:我还是相信国家的法律,终究会有一个公平的判决。 主持人:您最早知道许霆知道出了事情的时候是什么时候? 许彩亮:是去年的4月24日,取款三天后跑了哪天。判决书我也看了,原件在我哪里,说实在的,我看了判决书后都觉得吃惊,搞法律很重要的一件事情,有了第一条没有第二条,直接就是第三条。这样的工作如此之疏忽,我是不懂得法律的,都觉得案件有冤情,错在哪里,归根结底错在什么地方,就是定性,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我是不懂法的,我的孩子犯了错误,将柜员机损坏了,盗窃了国家金融机构的资产,就是被枪毙了也可以的,就是其他的人也要这样,我孩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我认为我孩子相信银行,银行和我孩子是储户之间的关系。 许彩亮:当时我在临汾,已经不在单位上班了,我将家里的地址告诉了他们,如果我没有钱,我可以借款慢慢的还,我认为很多都是不现实的,恶意取款,盗窃,取款后逃跑,我的儿子为什么要在这里等二、三天,他取了171次,达到的目的是想自己所得,最后得的了吗,因为有记录的,这只是一个名义,我孩子得不了的,现在得到了什么。 主持人:您家里有几个孩子。 许彩亮:家里有两个孩子,还有一个是姑娘是妹妹。 主持人:许霆是几年出生的。 许彩亮:1983年出生的。 主持人:从人道主义来看,对于24岁来说判无期徒刑还是比较惋惜的事情,很感谢您来到现场,谢谢许爸爸以及到场的每一位嘉宾,中国法制的进步是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努力,我理解的这种努力,开始来说是一种关心,我们关心这些事情,关心他人的权利,关心自己的权利,关心公民的权利,更关心国家的权利,因此驾驶过失天下事,事事关心,欢迎来到网易访谈室,我们下次再见。 (本文来源:本网 )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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