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恋爱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引发的强奸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宣告永登小伙王强(化名)无罪。 2006年5月的一天,王强与还在念高中的女朋友、19岁的玲玲到公园游玩,一同前往的还有其他几个朋友。当天下午,他们在公园里喝了不少酒。晚上12时许,意犹未尽的王强和女友一同到招待所同居,并偷尝了禁果。清晨醒来后,后悔不已的玲玲不辞而别。玲玲回到家后,遭母亲的责骂后将发生的一切如实相告。玲玲父母听说女儿被人“欺负”,火冒三丈,立即约王强及其父母到自己家中“谈判”,结果因分歧太大,双方不欢而散。没想到,玲玲的父母当即向公安局报案,王强随后便被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刑拘。2006年8月22日,永登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王强有期徒刑3年,并判令其向受害人玲玲支付1300余元的民事赔偿。宣判后,二人均表示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此案后认为,王强和玲玲均系成年人,且两人系恋爱关系,各项证据均证明二人当晚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恋爱男女之间的自愿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一审判决,宣告王强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兰州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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