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2月31日电(陈立烽陈柳青)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柯某、王某赔偿原告郭某因在学徒工期间受伤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5316.34元。 2006年初,原告经被告的朋友介绍到被告开办的沙场当学徒工,随案外人赖某学开装载机。2007年5月1日,原告正在驾驶装载机,由于沙场上筛沙机的皮带打滑,原告便从装载机上下来帮忙修理,修理过程中因洗沙员突然将电源关上致原告的右手四个手指被皮带卷入皮带轮而受伤。9月25日,原告郭某以其受伤系雇员受害为由将被告柯某、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2006年初到被告开办的沙场当学徒工,随沙场的驾驶员赖某学开装载机,双方形成了学徒工关系,学徒工系雇佣关系中的一种用工形式,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修理筛沙机的过程中受伤,其修理行为与原告职务相关,系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因此作为雇主的被告对原告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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