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一家保险公司打官司因诉讼保全不当,被义乌一家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平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赔偿原告义乌市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0580.22元。 2005年11月,“中国人保平阳支公司”因一起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纠纷,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义乌“金成钢公司”,并向法院申请将该公司在法院的30多万元执行款予以保全。法院根据申请冻结了该笔款项。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后,“中国人保平阳支公司”均败诉。去年1月,法院解除了该笔执行款的冻结。随后,“金成钢公司”以“中国人保平阳支公司”诉讼保全不当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 “金成钢公司”诉称,该笔执行款是该公司建筑工程款,属企业流动资产,若投入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增值获取利润。该款项被冻结引发增加该公司向银行贷款用于资金流动周转,让其承担了不必要的银行贷款利息。所以,“中国人保平阳支公司”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其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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