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家轿车在小区内被邻居家意外坠落的柚子砸损,一业主将邻居告上法庭,索赔损失。而邻居认为,虽然掉落的物品是他家的,但车主不能证明其车辆是他家物品砸坏的。两审之后,市二中院判令被告邻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900元。
本市居民杨某居住在河西区某住宅小区。今年3月5日18时许,杨某发现其停放在小区停车位内的本田牌轿车右前叶子板被坠物砸损,遂拨打电话报警。经民警调查,证实受损情况“是柚子等砸的坑”。同时,小区业主王某也承认坠物是其家堆放在空调室外机上的物品,且同意给付杨某车辆维修费用。随后,杨某对车辆进行了维修,花去维修费1600余元。因王某未给付杨某该笔修车费,杨某诉至法院。法庭上,被告王某提出,虽然掉落的物品是他家的,但杨某的车辆是不是他家的物品砸坏的,杨某不能证明。当时王某没在场,也不清楚情况,考虑到邻居关系才同意承担维修费用,但这并不能证明是他家的东西砸坏了杨某的汽车,故请求驳回杨某诉求。
经两审审理,市二中院认为,本案系因坠落物砸损他人财物引发的纠纷,经民警现场调查调解,王某已当场承认其家放置的物品坠落将杨某的车辆砸损,并同意赔偿维修费用,且双方在公安机关“警情登记簿”上,对有记载的有关案情和处理结果均签字认可。而王某在砸损现场已不存在的情况下,提出杨某不能证明其车辆砸损系王某家的坠落物所致等主张,对该主张应由王某自己承担证明责任。鉴于王某在诉讼中不能提供足以证明自己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证据,且与杨某就损害事实已订立赔偿协议,本案应认定王某放置的物品坠落,砸损了杨某的车辆,对此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公安机关现场查验情况等表明,杨某的受损车辆可以经维修恢复原状,而不需更换整个右前叶子板。故法院根据市场一般维修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合理维修费用为9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