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词三 减价
一家通讯卖场在报纸上刊登:“十一”期间销售特价手机,某款手机原价1899元,现价只售1499元。但到该卖场才得知,若要购买特价手机必须还要再加付100至160元购买一块杂牌手机电池方可,否则不予优惠。
“买一赠一”“买一送几”……有的名为赠送实为搭售等,同时假赠送、假抽奖,以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可参加抽奖或得到礼品赠送,吸引消费者购物。
特价搭售
必须明示规格数量
杨律师:从以上案例看来,特价搭售属于法律上的价外馈赠,也是一种正常的促销方式,“零售商开展价外馈赠促销活动,应当告示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只要是按照规范进行的搭售,并不是捆绑消费。因为消费者有选择权,可以不选择有搭售的商品,完全可以购买没有搭售的商品。只要经营者履行了这些义务,就是合法的促销。
一家电器城在报纸广告宣称,某型号微波炉原价900元,现价只售199元,“活动”期间先到先得。广告刊登的次日早晨5点,约有数百名市民前去排队,他们都希望能够“顶门”买到便宜商品,但苦苦排队4个小时,等来的结果却是“商品已经卖完”。
促销商品售完
必须即时明示
杨律师:《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由此可见,如果经营者限量赠送的,只要经营者事先公布了赠品的数量,那么事实上赠送完毕后无法继续赠送的并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