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欠下债务后非但不主动归还,反而在债主要求还款时怀恨在心,纠集他人实施抢劫报复。宁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日前分别对该男子及其同伙判处有期徒刑。
2007年4月间,宁河县某村村民王某借了本村高某900元钱,一直没有归还。其间,高某曾到王某家中索要,王某不但没有还钱,反而心生不满。6月24日中午,王某找到本地人刘某,告知高某找自己要钱的事,并与其商议砸高某摩托车、抢他的手机进行报复。当日18时许,王某给高某打电话,谎称还钱,约高某到村外一偏僻的小树林处见面。高某信以为真,叫朋友单某陪自己同去取钱。高某和单某各骑一辆摩托车前去赴约,到达后却不见王某,只见刘某手持镐柄站在路中间。刘某命令高某和单某下车,并将二人的车钥匙拔下扔到河中,随即用镐柄将高某的摩托车砸坏,同时抢走高某手机一部(价值900元),抢走单某手机一部(价值280元)。作案后,王某和刘某连夜租车逃往宝坻区,所抢的两部手机一部当路费抵押给出租车司机,另一部在宝坻区一手机店变卖。经报案,刘某于7月9日被抓获,王某于7月13日自首归案。王某自首后,又交代了其曾于2007年4月25日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将被害人殴打致伤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某由于在犯罪时尚未成年,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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