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实施,乱贴乱画、随意移动或拆除雕塑的行为将被处以最低50元,最高3万元的罚款。不符合规划要求、验收不合格的低质量雕塑将可能被限期拆除。
《办法》规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城市雕塑,以及在中心城区范围以外设置的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项目,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以及在中心城区重要地段范围内新建城市雕塑项目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单位负责。
城市雕塑上擅自悬挂、粘贴物品将被视为损毁城市雕塑行为,必须予以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批准建成的城市雕塑。城市雕塑发生破损无法修复的,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拆除。
故意损毁城市雕塑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擅自在城市雕塑上悬挂、粘贴物品或者涂污城市雕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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