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竹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一起以做鸭毛生意为名搞传销的非法经营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洪勇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兵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周维松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5年6月,被告人张洪勇被同乡易某(另案处理)以做生意为名骗到贵州省都匀市加入了一个“连锁销售”组织。同年8月,张洪勇以做鸭毛生意为名将其朋友王兵也骗至都匀市加入了该“连锁销售”组织。同年9月,王兵同样以做鸭毛生意为名将其堂姐夫周维松骗到都匀市加入了该组织。该“连锁销售”的实质是传销。参加人员以做各种生意为名召集、网罗自己的亲朋好友到其所在地,然后对其“洗脑”,使他们加入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
2006年10月,三被告人将自己线上的传销人员转移到四川达州市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同年12月1日,三被告等人在达州市某酒楼聚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被告人王兵暂住处搜出现金23万多元,产品订购单1025份,从产品订购单上看,2006年10月至11月实际销售额高达350多万元。
大竹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洪勇、王兵、周维松在“连锁销售”传销组织中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三被告中,张洪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兵、周维松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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