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1月1日起,天津开发区生育保险制度将与全市并轨。届时,原来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育和子女医疗保险办法》将终止实施,天津开发区女职工生育方面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子女医疗保险按照《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