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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雕塑建设纳入管理,《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日前出台,将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据悉,出台该《办法》旨在加强本市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景观水平。
该《办法》提出,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独特性、创新性。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城市雕塑,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其他城市雕塑项目,由各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雕塑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拆除。
该《办法》明确,城市雕塑建成后,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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