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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工资,法律的手该伸多长?
劳动法专家认为,工资立法主要是确立一个自主协商增长机制

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报告有关部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新华社记者黄敬文摄[相关报道:中国起草工资条例旨在解决工资增长缓慢等问题]
新闻背景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维持和提高其生活水平的全部或主要手段,也是在劳动关系中用人者所担负的主要义务。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当下,物价涨声一片,给普通劳动者带来了或现实或潜在的生活压力,不难理解,互联网上“涨工资”呼声为何如此高涨。有观点认为:保障职工实际收入不降低,是国家的责任;也有观点认为,经济的归经济,法律的归法律,非公务员的工资,其数额确定以及何时上涨,完全应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来自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消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起草工资条例,旨在建立工资正常增长与支付机制。
工资立法对工资上涨应有所作为,还是不便越界?记者日前采访了曾参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教授。
物价涨,工资该涨吗
2007年11月,全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6.9% 。据新华社
记者:工资数额应随物价变动而变化?
黎建飞:是的,工资的意义在于保障生活水平。而对职工生活最有意义的应是实际工资,即职工所得货币工资所能购买到的生活资料和服务的数量。所以,物价上涨的指数应当作为工资增长的法定指标,即应当通过工资增长将物价上涨的指数弥补回,保障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不下降,生活水平不降低。可以说,保障实际工资,较之保障最低工资和保障工资支付,是对劳动者更高水平的保护,体现了现代工资保障立法的精神与发展。
记者:处理工资与物价的关系,应采取何种方式?
黎建飞:我国曾采取的基本方式:一是国家在大幅度调价的同时,进行工资普调;二是物价补贴,通过财政支出或企业支出渠道,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补贴,这两种都是国家买单,受惠的劳动者范围有限。
我国从2000年左右开始探索采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方式来处理工资与物价的关系,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作出规定,劳资双方实行工资谈判制度,将物价指数作为谈判的参考指标。
2003年12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集体合同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在《集体合同规定》中,工资集体协商仍是重要内容,对集体协商的回应制度也作出了规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应。对职工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用人单位一方不同意协商的,必须提出理由。
记者:国外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
黎建飞:西方国家处理工资与物价关系的法定方式也主要有两种,一是劳资双方工资谈判制度,国家对企业的工资一般不直接干预,而是规定由劳资双方谈判自行解决。例如,日本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企业劳资双方每年定期谈判一次工资增长问题,物价上涨幅度是其考虑的因素之一。美国与日本相仿,但谈判只在行业工会与行业雇主团体之间进行。二是工资物价指数化,即工资随着生活消费品价格指数增加而提高。最早实行这种办法的是美国的通用汽车公司,不过,目前美国只有不足10%的就业人员受此办法保护。近年来,多数国家采用谈判方式,仅有少数国家采用指数化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对实际工资的保障难免有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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