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这张照片被侵权
核心提示
网络时代的到来,给人们创造了更大的自由表达空间,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但这种空间不应成为随意侵犯他人权利的空间。
目前,因为网络而产生的侵权纠纷尤其是肖像权、名誉权等的纠纷呈高发态势。那么,如何做才能使自己的肖像权不受侵害?一旦权益受侵,如何正确维权呢?记者日前采访了相关律师。
如何规避
网络肖像权受侵
秦律师介绍,为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相关部门及群众的共同监督必不可少,另外相关网站也应在附加法律声明的同时,做好技术支持。
秦律师认为,对肖像权的保护应从立法上加以完善。现行法律不利于制止“以营利为目的”以外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同时秦律师建议被摄影者为慎重起见,在拍照之前还是与摄影师或影楼签订协议为好,被摄影者要在《摄影授权书》上签字认可。授权书可以规定:本人在某摄影楼所拍照片不允许向报纸、杂志、网络等所有媒体投稿,不得给其他公司使用。摄影师可以把照片作为资料保存或制作影集供客人翻阅,或作为摄影作品参加比赛等。
受侵害后应该怎么办
鉴于网络信息流动性更强,网页所载内容,稍纵即逝。李律师建议如发现互联网上的图片侵犯了个人肖像权,应当及时通过律师见证或公证的形式证明侵权事实存在,保存证据。同时应当通知网站的网络服务商,要求网络服务商及时将相关内容予以删除。如果网络服务商在收到通知后,未删除侵权照片或不采取合理措施,对新发生或扩大损害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还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侵权人IP地址或相关注册资料。
对于侵权行为恶劣的,被害人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网络侵权的情况,公安机关对在网上的恶意侵权者可以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对于情形极其恶劣的,公安机关有可能按照侮辱罪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在确认侵权人后,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责任。对因被“恶搞”所花去的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按照实际花费进行物质赔偿。对因被“恶搞”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认定,可以参照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有关规定。
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的公共空间,给人们自由表达意见的空间,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但这种空间不应成为随意侵犯他人权利的空间。李律师提醒网友通过网络发布照片应当充分考虑后果、发现侵权应及时要求删除。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通过互联网侵权作出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上的他人肖像权可以随意侵犯,权利人仍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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