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为来电市民解答法律问题的148法律专线,日前也当起原告打起了官司。天津市一家148专线法律服务所在为一名市民代理案件后,该市民拒绝给付代理费,148于是将该市民告上法庭。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给付148法律服务所代理费1.8万元。
原告某148专线法律服务所于2003年12月1日与顾俊(化名)签订诉讼代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148指派两名法律工作者作为顾俊买卖纠纷案件的一审委托代理人。双方还约定,顾俊预交代理费1800元、交通费200元,结案后再补交6000元。
此后148的两名法律工作者作为顾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顾俊在法院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案件一审结案后,顾俊签字对法律工作者的代理工作表示满意。但该买卖纠纷案的对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148再次与顾俊签订诉讼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由148指派一名法律工作者继续作为顾俊的二审诉讼代理人,二审代理费为1.2万元,于结案后支付。此后,148按协议履行了二审期间的代理义务。2005年4月,二审维持了原判决。在案件审理期间,顾俊只支付了2000元代理费。此后,顾俊未按约定向148支付两审的代理费共1.8万元。因此148于2007年4月将顾俊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代理费。
148的人员在庭审中表示,顾俊委托148为其代理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约定两审代理费共2万元,但顾俊只支付了2000元,148依法为顾俊进行了代理,但顾俊在案件审结后未给付其余1.8万元代理费。被告顾俊未能出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148和被告顾俊签订的诉讼代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真实有效。148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诉讼代理义务,顾俊应遵守承诺如期支付代理费。据有关人士介绍,148法律服务专线的主要职能是给来电群众解答法律问题,不过根据相关规定,148也可以代理一些案件,但其收费比律师代理案件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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