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投保时隐瞒病情,理赔时遭到拒绝,于是起诉进行索赔。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4.6万余元。
2000年8月22日,40多岁的王红(化名)与本市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两份人寿保险合同。在王红给保险公司出具的投保书中,既往病史这一栏目,王红选择的是“无”。去年1月31日,王红因病住院治疗,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发现,王红的病历中记载,她既往高血压病史十年。保险公司认为,王红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拒绝她的理赔申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红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用的是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只有在解除保险合同后,才能拒付王红的保险金。既然保险公司没有解除保险合同,就应当依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王红支付保险金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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