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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生前允诺房子“有”儿子一间,于是儿子根据“母亲遗愿”起诉向妹妹讨房。可是由于房子是公产房,以“老人遗愿”为由起诉主张承租权没有法律依据,于是被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50多岁的张和与妹妹张平打起了官司。原来,2000年,他们的父亲去世后,转年母亲也病故。张和说,由于他一直与老人同住,母亲在世时曾表示,他们承租的两间居室中“有”张和一间。母亲去世后,根据母亲遗愿及兄弟姐妹间达成的协议,将房子先过户到妹妹张平名下,然后再过户给他。2006年底,房子过户到了张平名下,张平也承诺房子由张和永久居住。没想到后来妹妹拒绝转让承租权。
在庭审期间,张平一直表示,“母亲遗愿”情况并不属实,不同意将房子过户给哥哥张和。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是一套公产房,这套房屋原来的承租人是张和的父母,老人病故后,由于张平符合继续承租的条件,所以房子由张平承租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法院认为,由于诉争房子不属于私有财产,张和以“老人遗愿”为由起诉主张承租权没有法律依据。张和、张平兄妹及其他家庭成员虽然曾就房屋承租问题达成一致,但是没有经过房屋管理公司的认可、追认,所以协议无效。据此,法院一审驳回张和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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