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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个体户合伙开店经营伪劣香烟,货值金额达270余万元。日前,二被告人及为其提供存货房屋的一名男子均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4年1月,家住本市塘沽区的中年女子张某与中年男子时某开始共同经营香烟,并以时某名义在塘沽区烟草专卖局申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自2005年开始,张某与时某在二人开设的烟茶商店内经营伪劣香烟。2007年6月26日,塘沽烟草专卖局分别在二人租用的几处居民房及烟茶商店内,查获各种伪劣香烟5万余条,价值人民币274万余元。塘沽区无业青年刘某在明知张某储存伪劣香烟的情况下,仍为张某提供一处单元房,供其储存伪劣香烟9000余条,价值人民币35万余元。后张、时、刘三人分别被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时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刘某明知张某储存伪劣香烟,而为其提供房屋,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由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时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4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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