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月30日讯(通讯员辛成)1月30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在年前集中发放了数额最大的一批民工欠薪案的执行款,为200多名农民工追回欠薪108万余元。 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一直是江干法院执行的重点,为更好地关注、保障民生,江干法院在将1月15日至2月15日这个月作为专项执行活动月,专门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和涉及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三费”案件作为执行重点,共涉及80件案件,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行动截至目前,该院已执结该三类案件50件,对2人予以司法拘留,对一单位处以罚款3万元,执结案件标的金额达150万余元。 拍卖财产,发放救助金,节前为农民工讨回血汗钱 申请执行人唐清明等8名工人、任士峰等32名工人先后就杭州力发制衣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劳仲案字(2007)第108号、132号裁决书,江干法院开通民工工资“绿色通道”,迅速立案,及时进行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力发制衣有限公司已经倒闭,其仅有的财产就是一些机器设备以及办公用品,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建力也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 为此,江干法院只能将查封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进行拍卖变现来偿付工人工资,然而按照正常的评估拍卖程序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考虑到该40名农民工都等着血汗钱回家过年,江干法院特事特办,立案当天就组织人员与评估公司对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同时动员尽量多的买主参与竞拍。经过充分准备,查封财产于2008年1月25日下午一次性拍卖成功,所得的6万元款项全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同时江干法院还发放了1.7万元执行救助金,对该些农民工进行司法救助,对他们予以司法的人文关怀。2008年1月30日,40名农民工从江干法院高兴地领回了被拖欠的工资。 千方百计逃避执行终受制裁 申请执行人麻某、方某等5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杭州市中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品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该案的被执行人沈品云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两死一伤,由于被判交通肇事罪仍在服刑,无力偿还赔偿款。而另一被执行人杭州市中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则通过隐匿公司地址、转移存款、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手段恶意逃避执行,导致该案执行一度陷入困境。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杭州市中环市政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址不实,经多次查找,也无法找到该公司的实际营业地址。2007年12月6日,法院将杭州市中环市政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内的23178元予以划拨,12月12日再次去划拨该公司的存款时,发现公司已于12月7日转走存款近15万元。法院还发现,该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将法定代表人由戈国强变更为谢燕鹏,恶意逃避执行,导致目前仍有近14万元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 鉴于原法定代表人戈国强仍实际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且该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江干法院于1月30日上午对恶意逃避执行的戈国强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据江干法院介绍,30日下午,戈国强已经履行了全部余款14万元。 专项行动期间开通群众举报热线 据江干法院执行局局长梁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07年10月28日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民诉法》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裁定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该法的实施将大大增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者的成本,建议还未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能尽快自动履行义务,不要等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才来履行,否则,法院将根据新规定,视情况切实加大罚款等强制措施的力度,从而推动“当事人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局面的形成。同时,江干法院还开通了举报热线,欢迎广大群众提供线索反映情况。专项执行行动期间,江干法院如接到有效线索,将随时出击,最大限度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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