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端端地走在路上,却被楼上掉下的东西砸伤,如果找不到“肇事者”,是伤者自认倒霉,还是由楼上所有住户一起承担责任?日前,本市河西法院连审两例高空坠物案件,对于该如何担责,法官一一给出解答。
天上降硬物
头皮被砸裂
去年7月18日晚上9点多钟,市民王霞到表弟家探亲,在二楼阳台下锁自行车时,被楼上扔下来的椅子把手将头部砸伤。王霞当即打了110报警,事情发生时,这个楼门的201、301、501、601住户都有人在家,但是派出所民警到楼上的四家进行查询时,都没有查出肇事者。后来经医院诊断,伤情为:“头外侧伤,头皮裂伤。”
椅子把手从何而来大家不得而知,无奈之下,王霞将楼上的四家都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王霞的伤是四被告其中一家掷出的椅子把手所致,而四个被告又都没能举证证明他们是非侵权人。所以四个被告对王霞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王霞600余元损失。
石棉瓦坠下
市民被砸倒
去年5月17日下午4点多钟,市民张先生外出买菜时,被高空坠落的一块石棉瓦砸倒在地,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并经现场调查发现,只有孙强家阳台罩顶铺有相同的石棉瓦,且在事发地点上方。民警随即让孙强送张先生去医院。
张先生说,没想到转天民警再次找孙强做笔录时,他却不承认石棉瓦是从他家掉下来的了。无奈之下,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个案件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确定举证责任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于孙强没有充分有效地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结合派出所出具的调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法院认为,孙强应当对张先生的损害承担责任,故一审判决赔偿1400余元。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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