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犯罪嫌疑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靠自己经营的公司并与被全国扫黄打非办2007年挂牌督办的“重庆‘8·29’制售非法报刊特大团伙网络案”主犯潘江相勾结,在天津市销售非法出版物13万余份,日前两名疑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本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周琳,女,38岁,本市人。2005年5月11日,周琳在本市武清区注册成立一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自己担任这家公司法人代表,经营地点设在和平区万全道。好景不长,因未按时到工商部门年检,周琳的广告公司在成立后第二年的11月20日就被吊销营业执照。在周琳的广告公司成立3个月后,“重庆德林传媒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潘江(全国扫黄打非办2007年挂牌督办重庆“8·29”制售非法报刊特大团伙网络案主犯之一)主动找到周琳,希望能够和她联手合作。周琳见有利可图,便答应下来。此后,潘江通过快递公司托运的方式,将《金手指》、《股民参考》、《非常男女》、《国际时事周刊(大星期)》等非法报纸寄给周琳的公司在本市销售,周再将购报款汇入潘江的个人信用卡账户。
据公安机关侦查,2006年11月27日至2007年12月9日期间,周琳非法经营报刊合计为43种,购报金额128万余元。其中《金手指》、《股民参考》、《非常男女》、《国际时事周刊(大星期)》等4种非法刊物10.69万份,金额14.64万元。
李小龙,42岁,黑龙江省人。2004年1月间,他在本市举办的全国书市会议上结识“重庆德林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江。5个月后,李小龙和朋友刘东投资成立一家报刊递送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责报刊投递公司的经营活动。2006年,潘江开始个人制作印刷非法出版物《人生导报-娱乐星》报纸,并与李小龙联系在本市销售。
李小龙在明知潘江个人出版的报纸是非法的、不可能获得国家批号,退一步讲,即便有批号也是盗用其他报刊批号的情况下,仍然答应潘江负责在本市销售《人生导报-娱乐星》。自2006年4月份至2007年7月份,潘江自重庆由中铁快运向李小龙发货85批99件《娱乐星》,报纸计达2.9万余份,由李小龙、刘东向个体报刊商贩销售。报款由报刊投递公司工作人员不定期存入潘江个人信用卡账户中。
根据现有证据统计,自2006年7月25日至2007年7月2日期间,共向潘江个人卡户内汇款2.8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