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新近在天津开始实施的《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提出在本市务工并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外地农民工,其在本市上学的子女将能与天津市其他儿童一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政府补贴。
《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提出,凡在天津务工的外地农民工,已经参加了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工伤保险,其在天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子女,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年每人10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政府补助40元。学生可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资格认定、登记缴费等手续。在一个年度内,学生、儿童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按照相关规定比例进行报销,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在二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在一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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