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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救狗·好人做到底
-案情-
2005年10月25日,孙某看到一只残疾的大型幼犬就要被其主人杀掉,不忍心看到它惨遭非命,就借钱把它赎了过来,送到王某开办的宠物店,要求将狗寄养一段时间,并希望宠物店对狗进行医治,费用一起结算。王某按孙某的要求为狗联系医生做了手术,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该结账时,孙某却表示该狗不是自己的,自己不付费。
该狗经王某的精心调养,已经恢复健康并长成大型犬,但多达一万余元的费用却无人承担。王某向大兴区法院起诉,要求孙某领回狗并支付各种费用,孙某认为自己不是狗的主人,没有义务付费。
2007年6月6日,大兴区法院审结此案,认为孙某作为狗的送养人,与王某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王某提供了治疗和护理服务,孙某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管理费标准交纳管理费并支付为狗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故判令孙某支付管理费、治疗费等共计16000余元。
〉〉〉点评
看了本案,我的心情非常矛盾:一方面我为被告对狗的悲悯情感而感动,另一方面又为其承担责任而心酸;同时,也感到原告有理由请求被告承担责任。
被告的行为是援助行为,是关爱动物的表现,值得提倡,应当肯定。但是,他将狗救下来之后,把它送给王某救治和寄养,就与王某构成了服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该合同就确定下来,产生了法律上的效力,成为双方的法锁,任何人都不能违背。在王某完成了合同义务之后,孙某认为狗不是自己的,因而就不承担约定的义务,显然是不对的,因此,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那么怎么办呢?我看,孙某只能把好人做到底吧。
14.借机讹债·可笑
-案情-
张先生持一张借条来法院起诉许先生,要求许先生立即返还其借款300万元。对张先生的起诉,许先生在法庭上大喊冤枉。许先生说自己3年前确实写过借条,但自己记得清清楚楚当时仅仅借了3000元,并非是300万元。
开庭时,许先生拿起那张借条仔细一看,上面写着:“今收到张某某人民币3000仟元正。”借条下方有许先生的亲笔签名和还款日期。许先生抗辩说,自己在3年前开车出了场交通事故,为了赔偿交通事故受害方损失,才向张先生借钱。当时,受害方提出的赔偿总金额也只有15万元,自己把家里所有的亲戚朋友的钱都借遍了,才筹齐赔偿款。所以,自己根本不可能向张先生借300万元。张先生则表示,借条上的“3000仟元正”是许先生自己认可的,至于当时自己借了许先生多少钱,他也“记不清楚了”,应当按照证据认定事实。
法庭调查认为,许先生写的“3000仟元正”应是“3000元整”的笔误。当庭判决许先生返还给张先生3000元,张先生也没有上诉。
〉〉〉点评
以前在点评案件时,我曾经点评过一个债务人赖账的典型案例,是借条上写的还款日期为“20004年”,2004年出借人追索债务时,债务人竟然说还没到还款期限,要等18000年以后才有权索债。那是债务人借借条笔误企图拖延债务。
本案则是债权人借借条的笔误,本来借3000元,竟然索债300万元。依我所见,这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的出招都够“狠”的,也都够“损”的,从一个侧面,表现了我国经济生活中诚信缺失的严重局面。
本案的张先生,我不知道他自己的借3000元请求清偿300万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心中有何感想?是失落,还是不甘心呢?我建议,对这种借机讹债的人,应当在承担清偿责任之外,还要予以必要的民事制裁。
15.处女膜破裂·未告知
-案情-
余小姐于2006年底前往北京市海淀区某医院进行体检。医院的医务人员在对余小姐进行妇科体检项目时,在明知余小姐为未婚女性的情况下,未就妇科检查的内容及后果履行说明和特定的告知义务,违反医学检查常规,对其使用内窥镜进行妇科检查,导致余小姐处女膜破裂,造成大量出血。
余小姐向海淀法院起诉,认为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给她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后果,精神上遭到严重打击,医院应该赔礼道歉和赔偿各项损失6900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海淀法院认为,医院基于特定职业而承担特定的告知义务,当医疗检查可能给公民带来身体损害后果时,应当严格履行注意和告知义务,就医疗检查涉及的范围、程度以及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等进行具体的说明和告知,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医院违反告知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影响了余小姐行使是否进行妇科检查的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余小姐作为一名成年人,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故于2007年7月17日上午判决医院向余小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损失35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点评
选择本案,我的着眼点并不在于未婚女青年的处女膜破损如何赔偿问题,而在于医院没有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造成了患者的损害,构成医生责任。
现在在医疗损害赔偿上,通行的是“医疗事故”的说法,实际上叫做“医生责任”更为贴切。
医生责任就是专家责任,医生有过失,医院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而并非一定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只有鉴定为医疗事故以后才能够进行赔偿。
试看本案,医学检查造成这样的人身损害后果,是医疗事故吗?不大好说,但实际上医疗诊断和检查只要造成了损害就是医疗事故。我们不用去争执是不是医疗事故,也不必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就凭着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已经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和精神创伤,就构成了医生责任的侵权责任。这种判断,并非必须由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法官本身就有足够的判断能力。因此,应当将医疗事故责任称之为医生责任,确认其性质为侵权责任中的专家责任,在很多情况下,法官直接就可以判断是构成侵权责任,如果这样做,会适当缓解医疗事故审判难的问题。
16.婚前过失·离婚诉讼
-案情-
韩某在结婚前与高某一直没有同居过。结婚不到一个月,韩某领着高某去检查身体时,却意外地发现高某已经怀孕3个月了。经过再三追问,高某承认在结婚前曾与原男友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真相大白后,韩某觉得自己的感情被欺骗了,伤心之余,向法院起诉离婚,但高某却坚持不肯离婚,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法院认为,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在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因此,在法定期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判决韩某在高某怀孕期间至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
〉〉〉点评
本案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理屈理直,十分分明,但法院驳回原告韩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并不是因为其理由不充分,而在于婚姻法对妇女和儿童以及胎儿的特别保护。
尽管妻子在婚前与他人同居,新婚丈夫不久即发现妻子怀上了他人的孩子,这对新婚丈夫无疑是一个巨大打击,人们也都会同情他,但法律规定要保护妇女和儿童以及胎儿的合法权益,因而不能判决在此时双方离婚。
当然,如果女方自己提出离婚则不在此限。对此,韩某应当理解。
17.妻子卫星定位·侵权
-案情-
原告张女士最近向郑州市某区法院起诉离婚,称其在2004年4月15日与丈夫恋爱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07年8月初,丈夫未经同意便对她的手机进行了卫星定位,并根据卫星定位信息质问自己的动向。自己对这一严重侵犯隐私权的极端不信任行为无法忍受,因此和丈夫多次发生争吵。在9月下旬的一次争吵中,丈夫竟然用双手卡着自己的脖子,对自己和自己的亲属进行殴打,后来还拿出菜刀进行威胁,事情过去后,丈夫一直拒不道歉,争吵屡次发生。
张女士说,10月6日晚上11时左右,丈夫再次到自己的住处吵闹,并动手打了自己,后来还把自己两岁多的孩子也抱走了。
目前,这个案件还在审理中。
〉〉〉点评
这个案件,我看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要维持不下去了,应该判决离婚,理由是任何一个理智健全的妻子都不会容忍自己的丈夫对自己进行卫星定位,监督自己的行踪。夫妻之间的感情如果已经达到这样的地步,那还有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理由吗?配偶之间,尽管是夫妻,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立人格,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都享有自己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这些权利不因为是配偶而就可以侵犯。丈夫侵害妻子的隐私权,同样构成侵权,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我倒是想,本案在判决离婚的时候,原告是不是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也认定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好像也有可能。要不然就起诉他侵害自己的隐私权,其行为当然构成侵权责任,让他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007奠定民事权利帝国基础的三个关键词
杨立新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在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债法、物权法和亲属法领域有深入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
整理和点评2007年的典型民事案件的时候,有一个强烈的冲动,在心中激荡,这就是我们的民事权利帝国的基础已经奠定起来了。何以如此说呢?请看三个关键词:
第一个关键词:民事权利。看过2007年典型民事案件及其关键词,哪一件案件不是围绕着民事权利展开的?不论是争议死亡赔偿金的同命不同价,还是争论侵占楼道、非法改造区分所有建筑物等各项物权问题,不论是判决开瓶服务费、调解一次性餐筷费是否该收取,还是死亡流浪汉赔偿金、博客侵权,等等,统统都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可以看出,在我们现在的社会里,民事权利,它本身就已经成为了一个极火的关键词。它已经从民法学家的书本里,从法学院的课堂上,从法学词典的专业词汇中,走向了全社会,走进民众的生活里,溶入了每一个人的血液里,成了与民众生活须臾不可缺少的必需品。这样的一个主张民事权利的世界,其实就是和谐社会的一个侧面,就是关注民生的社会共鸣,也是我们民法学者倾心已久、梦寐以求的理想王国。如果不是这样,怎么会有这样多的主张权利的案件呢?
第二个关键词:物权法。再看2007年的法律社会和生活,我们还可以看到的是,物权法和物权也成为社会生活的关键词。2007年,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何止物权法一部?但唯有物权法得到了全国民众的关心,成为全国人民人所共知的话题。就是那个“最牛钉子户”案件,人们为什么对它感兴趣?就是因为它反映了民众对物权的追寻和诉求。物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民事权利中最为基础的权利。民事权利有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但是,如果没有物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民众的其他民事权利还能够得到保障吗?试想,当一个一贫如洗,没有任何财产作为保证的人,能不能高举民法的旗帜、高喊民事权利万岁的口号呢?记得最为深刻的一个事情,是我在上海讲物权法下课后乘出租车去机场,就连出租车司机都在跟我侃物权法!有了物权法的保障,那就不仅是人民的物权得到了法律保证,而且其他民事权利也都有了坚实的物权保障,行使民事权利就会更有力度。
第三个关键词:民法典。在物权法通过并且实施之后,我们的立法机关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侵权责任法,并且接着就要制定民法总则以及其他关于民事权利的法律。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基本法,由它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实施了侵害民事权利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而民法总则更是规定我国的自然人和法人究竟应当享有什么样的、享有多少种的民事权利的根本性问题。制定了我国的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再加上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以及其民法单行法,我们就会有了一个完整的民法典。因此,在2007年,民法典也是一个关键词。当然,我们现在也不是没有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这些基本内容都是规定在现在的民法通则当中的。不过,它的内容不够丰富,需要进行完善,由它引发和催生民法典。民法典成为民众生活的关键词,那么,民事权利也就更加深入地走进民众的生活。
当我们看到了这三个关键词之后,我们可以说出我的这篇文章的主题,那就是,2007年,是奠定民事权利帝国基础的一年。
当下法学界流行一个“民法帝国”的说法,初衷是批评民法学者自说自话,搞封闭的民法研究和立法,不与他人搭界。因此,好像这不是一句好话。不过,我倒是觉得这句话是一个好话,因为民法帝国就是权利帝国,就是民事权利帝国。在我们的社会构建一个民事权利帝国,有什么不好呢?在一个社会中,当民事权利成为一个帝国的时候,公民的意识就是得到最大限度提升之时!当一个民事权利帝国建成的时候,那全体人民就是社会顶天立地的主人之时!我们在民法上追求的这个民事权利帝国,与我们在政治上追求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有什么区别吗?我认为是完全没有区别的,民事权利帝国正是我们在政治上所追求的目标。这不仅是我们民法学家和民法学工作者自己的光荣和责任,而是我们这个国家和社会共同的光荣和责任。
这项巨大的工作已经进行了三十年了,改革开放催生了民法通则,才使我们每一个民事权利主体有了民事权利的意识,司法机关才有了保护民事权利的职责,人们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才会提出自己的诉求,才有了我们今天维护自己权利的形形色色的民事案件。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取得的功绩是如此辉煌,那么在法律领域中,开始构建一个民事权利帝国,就是这三十年中不断闪烁的巨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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