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小学生订教辅课本,接受有关发行商的贿赂,在3年时间里,初教科长竟依此敛财33万余元。2月14日,亳州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原亳州市教育局初教科科长张洪彦有期徒刑8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在司法机关对其立案前,张洪彦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已足额退出违纪违法所得。亳州中院认为,张洪彦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任静、吴茂俊、武长鹏)(来源:中安在线-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