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具体界定“性骚扰”范围,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立法的操作性如何?一部立法可以禁止性骚扰吗?这一话题再次引起人们热议。 资料图片 面对“非礼”多数女性选择“忍气吞声” 在呼和浩特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的小刘,自从去年11月在网上发出一条求购二手房的信息之后,她总会收到一些骚扰短信,还有一些变态狂把一些不堪入目的彩信发到她的手机里,折腾了她一个月,小刘最后只好换了电话号码。 在内蒙古一家媒体工作的胡芳认为,现在女性遭遇性骚扰的行为很多,在竞争激烈的职场,强势方倚仗的是对弱势方职业和待遇的控制。比如聚会时总会有男同志讲一些十分下流的黄段子。“但是这算不算性骚扰呢?都是同事,你不能举报他吧?”胡芳说。 在呼和浩特市一家外企工作的王女士,经常在外谈生意。“有时候酒稍微喝多一点,有的客户便动手动脚,这时只能想办法摆脱纠缠,如果把他告到公安局,自己的名誉也会受损,所以忍气吞声吧。” 据新浪网和郑州晚报联合进行的一次“性骚扰调查”显示,在21989位被调查者中,就有16745位遭遇过性骚扰;与此同时,性骚扰事件进入法律程序的少之又少,受害人胜诉的更少。 资料图片 日前,终于有一位勇士站出来维权了。1月9日,内蒙古电视台胡女士在呼和浩特市一家酒店用餐,上二楼女卫生间方便时,突然发现在厕所隔板上有人拿着手机正对她进行拍摄。她疾呼抓流氓,同时拉开这个流氓所在的厕所门,发现偷拍者是个穿着酒店服务员服装的男青年。 面对性骚扰,胡女士选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是她却陷入了维权的困境。 执法者对性骚扰维权者表现“冷淡” 当发现自己被偷拍后,胡女士迅速跑出卫生间,向旁边正在收拾餐桌的两名服务员呼救,服务员却不予理睬,此时偷拍者就从他们身边溜走。她跑下一楼找值班经理和服务员,所有人都无动于衷。于是,她拨打110求救…… 胡女士气愤地说:“在这样的饭店吃饭,多让人放心不下!也不知道有多少女性在这个厕所被偷拍,我绝对不能忍。”她认为这是对妇女人身和隐私安全的侵犯,她不敢想像万一拍摄的资料传播出去,对她本人将构成多大的伤害?而且身边也不乏有的人偷拍别人隐私后敲诈对方的案例。 110警车来到酒店门口,巡警一听说是偷拍,立马没了兴趣,还窃窃私语:这还算个事,能拍到啥啊?就是个性骚扰,又不是被强奸。巡警不肯下车,胡女士急了:“你们这个态度,受害者遇到这事还没地儿说理了?”看胡女士态度强硬,两位巡警才勉强下车进入酒店。 “酒店有24小时监控录像,所有员工都记录在案,跑不了。”酒店的值班经理表面看似爽快,但话锋一转却说:“只是监控室的钥匙由经理拿着,我们联系不上,明天再看录像了。”一句“没拿钥匙”的话就搪塞了,巡警似乎没了招数,带着胡女士到了当地派出所。 派出所与这家酒店紧挨着,值班副所长刘某似乎也没想到可以连夜处理这起治安案件。他只是在听受害人讲述了被偷拍的过程,尔后轻描淡写地扔出一句:“既然酒店有监控录像,你明天去酒店认出人再给派出所打电话。” 老头索要分手费不成拦路骚扰老太 (来源:现代快报) 派出所的民警不抓流氓,让胡女士自个去找。不甘心受侮的胡女士,还就真的较起了真。次日上午,她早早来到酒店,要求查看头天夜里的监控录像。没有警察跟随,酒店经理不把一个小女子放在眼里,等了一个半小时经理不露面。 没办法,胡女士向新闻单位报料。媒体记者到来后,酒店董事长说:“昨天晚上的录像没有了。“没有了?”胡女士很诧异,还偏偏是这天的录像……《呼和浩特晚报》和《北方新报》纷纷就胡女士如厕遭偷拍事件进行了报道,迫于舆论压力,派出所最后大张旗鼓地成立专案组来侦破这个本来可以当时就破案的性骚扰案件。 在对这一事件的采访,记者感受最深刻的是相关职能部门的不重视,有的执法人员就说,目前社会上存在着很多拐卖妇女、强奸、家庭暴力等显性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还不能很好地解决,类似于偷拍之类性骚扰仅限于精神损害,很难引起足够的重视。类似于文中提到的“不就是偷拍吗?又不是强奸”的思想在很多人脑子中根深蒂固,所以不办案也就不足为奇。 反性骚扰立法不可忽视操作性 资料图片 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但这只是作为一条禁止性的宣言写入法律,并无可供具体操作的条文。随后,浙江、上海等地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对何谓“性骚扰”进行界定。但是,界定的范围仍然很宽泛。 采访中,一些专家认为性骚扰的界定仍然是很大的难题,很难走进司法程序。 内蒙古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献华说,性骚扰行为多是一些与性有关的语言和不伤及身体的动作,其后果往往是精神损害,没有以实物形态表现出来的证据,因此性骚扰案件很少有物证证明。同时,性骚扰多数情况下具有隐蔽性、突发性,行为发生时间长,被骚扰人经过一番思想斗争才诉诸法律,延误取证的时机。 此外,从每位女性的心理承受来看,对性骚扰的反应也有很大差异。举例而言,某男性对某女同事有亲昵动作,如果女同事对该男性素有好感,她可能不以为意,甚至会心生愉悦;如果对该男性向来反感,则对其亲昵动作必然心生厌恶。假使以此界定该男性的行为是“友好”还是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显然不好把握。 张献华认为立法要对性骚扰的定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否则易造成反性骚扰法律操作性不强,他建议今后能在操作性上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对性骚扰的内容。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阿尔泰说:“一些地方通过立法对性骚扰进行界定,这是好的信号。”一些骚扰者可能认为他的行为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所以,他心安理得地继续他的侵害活动。但是通过立法,能够让其意识到,他们犯法了。此外,现代女性的压力很大,一旦遭遇性骚扰,心理上难免会产生阴影。通过立法提醒广大职场女性要有对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一旦遇到性骚扰可以通过想办法取证获得自己权益的保护。 “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对性骚扰实施者以及相关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但最根本的还是整个社会要提升女性的政治及经济地位,让女性敢于挺直脊梁向心怀鬼胎者说‘不’。 ”阿尔泰说。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汤计张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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