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后尚未举行婚礼小两口就觉得过不下去
法庭上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一审判决获准
一对不满30岁的青年男女在办完结婚登记手续准备婚礼期间,竟产生了难以消解的矛盾。这段婚姻仅仅持续了不到两个月,一方便一纸诉状起诉离婚。因为法庭上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一审判决准许二人离婚。
2006年初,洪雪(化名)和冯坚(化名)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3月,两人登记结婚,并打算再过两个月就举行婚礼。然而,就在这两个月间,两人之间的感情出现了问题,洪雪提出推迟婚期。洪雪觉得,随着接触的增加,冯坚对她不再像以前那样关心了,并无端指责她,对她和家人都表示不满,矛盾越来越深。其后,冯坚以短信的方式向洪雪提出解除婚姻,并要求洪雪把自己的物品取走,尽快办理离婚手续。当洪雪随后要求取走相关物品并办理离婚手续时,冯坚却拒绝接听电话。双方一直处于僵持中。后洪雪一纸诉状将冯坚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取回存放在冯坚处的物品等。
法庭上,作为被告的冯坚称,为了准备结婚,他从亲戚处借了10万元,用于装修房子和买部分家具。原告还向他要2万元用于买电器及其他结婚用品,可后来什么也没买,而是将钱给了她家人用于装修房子。为了结婚,他又分两次借了3.7万元,并将此款存入银行卡。这笔钱用于照结婚照、买戒指、定饭店、定婚庆公司等。然而,2007年4月份,被告发现银行卡里少了7000元,遂认为是原告用于个人消费,并由此怀疑原告结婚的诚意。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赔偿各项花销及4万元精神损失费。
一场婚姻刚刚开始就要结束。对于这起“闪离”案,本市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因双方尚未同居生活,此间又因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要求取回的部分个人物品,因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装修房子、购买家具、家电、戒指等的费用,因上述物品均在被告处,且系被告支付的费用,故所有权应属于被告个人。被告提出曾给原告2万元的主张,因原告否认,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亦不予认定。关于拍摄婚纱照的费用,因原被告拍摄的婚纱照片属于两人所有,故这笔费用应共同承担。交付婚庆公司的定金也由二人共同负担。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驳回原告要求返还相关物品的诉请;拍摄婚纱照的费用及交付婚庆公司的定金由双方共同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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