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2月23日电(记者杨守勇)今后,河北省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将不再“软弱无力”。按照省政府刚刚通过的《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这个省的环保执法人员将首次具有现场暂扣、封存权等“硬手段”。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进行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并在发现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对产生污染物的设施和相关物品采取暂扣、封存措施。 据介绍,河北省在赋予环保执法必要的手段时,也要求环保执法人员作出书面决定,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名,拒绝签名的,工作人员要在清单上注明情况。这些被封存或暂扣的设施、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 河北同时规定,采取暂扣或封存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并在这期间对排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不得采取以同一事由对同一标的再次采取暂扣或封存措施的方式变相延长期限。 (本文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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