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1月1日起,本市把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2008年,将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提高到25万元。以后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费筹资标准和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同时,要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人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到区县政府的考核指标中,实施参保扩面考核通报制度。
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本市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本意见从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将以本意见为准。
一
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市将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要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1992底以前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1998年1月起,按照历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到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调整
本市将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最低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档案工资,本人实际工资低于档案工资,以本人档案工资为准。
依法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
本市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依法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将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在征地参保人员范围内,对同期参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员养老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所需资金在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由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所需资金在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列支。征地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返还。征地参保人员和征地养老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已领取的养老金未超过本人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返还。
调整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
凡与城镇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标准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从2008年开始,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将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农村居民纳入保障范围。首先,建立农村企业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企业及其农籍职工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6%,职工本人按照2%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满15年的农籍职工,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次,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预期的待遇水平确定,待遇水平不低于领取时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线,缴费标准随待遇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市和区县按照规定标准对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第三,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2008年底前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在本市居住满20年、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照规定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待遇。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按照规定标准筹集,确保发放。在《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的区县,凡超过该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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