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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下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警察拒绝吸毒被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苏秉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9日晚,在重庆巫溪县检察院当聘任驾驶员的被告人苏秉恩,与汤某等人来到巫溪县城厢镇龙港娱乐会所唱歌。22时许,巫溪某派出所指导员饶波与女友翁某应邀前来玩耍。23时许,汤某拿出一包毒品“K粉”,苏秉恩则用身份证将盘子里的“K粉”分成条状,准备逐一分给在场的人吸食。随后,汤某把盘子端到饶波面前,饶波拒绝吸食,并扔掉盘子里的身份证。苏秉恩恼羞成怒,为此与饶波发生争执、抓打。在被在场人劝开后,苏秉恩仍不解恨,掏出携带的刀子,并摆脱旁人的阻拦连刺饶数刀。饶波倒地后,苏秉恩又拳击对方。后饶波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饶波系单刃锐器刺伤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苏秉恩于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秉恩因被害人饶波拒绝吸食毒品,连刺数刀将其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与被告人发生争执,其行为正当,并无过错。被告人苏秉恩不仅在起因上有过错,而且杀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尽管被告人苏秉恩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口头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有一定悔罪表现,但不能因此减轻其罪责。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害人家属于当天下午为法院送来去一面“秉公执法,司法公正”的锦旗。 (本文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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